Page 13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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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而致帳務不正確時,存戶同意本行得逕予辦理更正。」。因
                            此,銀行於發生誤入帳時,未再經存款戶同意而逕予辦理更
                            正,並非無據。

                          2. 然就金融消費者立場而言,因過去銀行於金融消費者辦理存款開

                            戶時,大多未就存款契約之內容盡說明義務,致金融消費者對
                            上述約款之內容並不知悉。此外,此一約定內容之合理性,就
                            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觀點,亦有討論之空間,因此,銀行與金融

                            消費者間常因錯帳沖回而生爭議。
                          3.  在本法施行前,銀行通常主張係依存款契約約定辦理,完全合

                            法,故消費者雖有不滿,除依民法第 247 之 1 條主張該條款顯
                            失公平無效外,較難有其他法律之主張,然實務上,據筆者所

                            知,亦無勝訴者。惟在本法施行後,因本法第 10 條之規定增加
                            銀行對契約之重要內容負有說明義務,因此,倘銀行於訂約

                            前,仍未對該條款內容善盡說明義務,則消費者依本法第 11 條
                            之規定,有主張損害賠償之權利。
                          4. 綜上,本案發生在本法施行前,甲銀行主張依存款契約之約定得

                            逕自將錯帳沖回,原則上其行為並不違法,李四並無法請求甲銀行負
                            損害賠償之責。惟若本案存款契約之訂定係在本法施行後,李四如認

                            為該條款內容顯失公平,得依本法第 7 條規定主張該條款無效,
                            倘經法院判決其勝訴確定,甲銀行之行為即失去其合法性。又
                            如甲銀行於訂約前,並未對李四就該條款內容善盡說明義務,

                            李四另得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以甲銀行違反本法第 10 條說明
                            義務,對甲銀行請求違約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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