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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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孫小毛請求丙銀行之總行背書保證爾後機器運作正常,不會再
發生卡摺事件,爾後倘再發生相同事件,需於 2 小時內歸還存摺且須
給付精神賠償,有無理由?
1. 丙銀行之自動補摺機確實於 101 年 1 月 13 日晚間 11 時,因機器
故障導致孫小毛存摺無法及時取回。惟請求他人為一定之作為
或不作為,須有契約上或法律上之請求權為基礎,始能認其主
張為有理由,本件孫小毛依契約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並無請求
丙銀行之總行背書保證不再發生卡摺事件及倘再發生卡摺事件
應背書保證 2 小時內歸還存摺之請求權。
2. 又精神賠償之請求,以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為
前提,個案上是否該當此等要件,應審就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
而論,尚難於事前預為概括判斷,故孫小毛主張亦無理由。
消費者向銀行主張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須有契約上或法律上
之請求權為基礎,始於法有據,銀行亦才有負有履行之義務。反之,
倘無契約上或法律上之請求權為基礎,縱然消費者有所不便或心理不
愉快,亦不能據此為由,向銀行請求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更遑論精
神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