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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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孫小毛請求丙銀行之總行背書保證爾後機器運作正常,不會再

                        發生卡摺事件,爾後倘再發生相同事件,需於 2 小時內歸還存摺且須
                        給付精神賠償,有無理由?







                          1. 丙銀行之自動補摺機確實於 101 年 1 月 13 日晚間 11 時,因機器
                            故障導致孫小毛存摺無法及時取回。惟請求他人為一定之作為
                            或不作為,須有契約上或法律上之請求權為基礎,始能認其主

                            張為有理由,本件孫小毛依契約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並無請求
                            丙銀行之總行背書保證不再發生卡摺事件及倘再發生卡摺事件

                            應背書保證 2 小時內歸還存摺之請求權。
                          2.  又精神賠償之請求,以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為

                            前提,個案上是否該當此等要件,應審就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
                            而論,尚難於事前預為概括判斷,故孫小毛主張亦無理由。






                            消費者向銀行主張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須有契約上或法律上

                        之請求權為基礎,始於法有據,銀行亦才有負有履行之義務。反之,
                        倘無契約上或法律上之請求權為基礎,縱然消費者有所不便或心理不

                        愉快,亦不能據此為由,向銀行請求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更遑論精
                        神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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