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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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款業務 131
所疑慮,亦得拒絕填寫並要求銀行將系爭開戶申請書交由其攜
回審閱後再行決定是否開戶,因此,此一做法對消費者之契約
審閱權應無侵害。
3. 但倘非由消費者親自填載,而係由銀行經辦人員未經消費者同
意而逕行填載相關日期,則與上述情形不同,恐侵害消費者之
契約審閱權,並有偽造文書之嫌,應特別注意。
柒、補摺機服務爭議問題
孫小毛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3 日約晚間 11 點,將其存款簿到丙銀
行之補摺機補登時遭卡摺,立即撥打 24 小時服務電話反映,服務人
員回覆堅持需等到明天早上才能處理。經過一夜折騰,孫小毛對其帳
戶資料安全擔憂不已,認為丙銀行對於客戶資料竟如此隨便不負責
任。此外,於 101 年內孫君即遭遇四至五次被補摺機卡摺之情事,多
次向銀行反映,丙銀行只是派人將存摺取出,而無任何積極檢修機器
之作為,態度消極、怠惰。故要求丙銀行之總行背書保證爾後機器運
作正常,不會再發生卡摺 事件,爾後倘再發生相同事件,需於 2 小
時內歸還存摺且須給付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