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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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1. 查銀行實務上為配合實際交易之需求,多於授信契約中,事先
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之條款,例如:
「甲方所留存於乙方之印鑑仍繼續有效,一切因使用留存印鑑
而與乙方發生之各種交易行為,均由甲方負其責任,如因而造
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因此,實際作業上,當借保
戶本人無法親自赴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常由第三者持借保戶
原留之印鑑,代理借保戶赴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致生相關
借款約據上並無借保戶之簽名 (簽名常為第三人所簽),而僅有
其原留存之印鑑。嗣後若貸款發生延滯,部分借保戶即主張該
借款約據上並無其簽名,且該印鑑係遭盜蓋,故借款契約無
效,而其中又以「辦理貸款展期或借新還舊時,保證人主張其
未在借款約據上親自簽名」所衍生之爭議最多。
2. 司法實務針對上開爭議有不同見解:
甲說:雙方既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倘該
借款契約簽名處有債務人預留之「印鑑」,雖無債務人
親自簽名,該契約依上述約定,仍屬有效,債務人仍須
負責。
乙說:雙方雖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惟該
約定對債務人明顯造成過重之負擔,有失公平,依民法
第 247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之條款,約定加
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顯失公平者,故該約款無效。倘
債務人又能舉證該印鑑係遭盜蓋,非其本人或代理人所
蓋,該借款契約無效,債務人自不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