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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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1.  查銀行實務上為配合實際交易之需求,多於授信契約中,事先

                             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之條款,例如:
                             「甲方所留存於乙方之印鑑仍繼續有效,一切因使用留存印鑑

                             而與乙方發生之各種交易行為,均由甲方負其責任,如因而造
                             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因此,實際作業上,當借保

                             戶本人無法親自赴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常由第三者持借保戶
                             原留之印鑑,代理借保戶赴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致生相關
                             借款約據上並無借保戶之簽名 (簽名常為第三人所簽),而僅有

                             其原留存之印鑑。嗣後若貸款發生延滯,部分借保戶即主張該
                             借款約據上並無其簽名,且該印鑑係遭盜蓋,故借款契約無

                             效,而其中又以「辦理貸款展期或借新還舊時,保證人主張其
                             未在借款約據上親自簽名」所衍生之爭議最多。
                          2. 司法實務針對上開爭議有不同見解:

                             甲說:雙方既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倘該

                                    借款契約簽名處有債務人預留之「印鑑」,雖無債務人
                                    親自簽名,該契約依上述約定,仍屬有效,債務人仍須
                                    負責。

                             乙說:雙方雖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惟該
                                    約定對債務人明顯造成過重之負擔,有失公平,依民法

                                    第 247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之條款,約定加
                                    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顯失公平者,故該約款無效。倘

                                    債務人又能舉證該印鑑係遭盜蓋,非其本人或代理人所
                                    蓋,該借款契約無效,債務人自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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