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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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放款業務 139
參、假分期、真貸款之爭議問題
柯北於 100 年 6 月 12 日參加鉅強電腦補習班之電腦應用軟體之
研習課程,學費 36,000 元,期間 1 年。為招攬生意,補習班之櫃台
人員告訴柯北可以提供 12 期分期付款之優惠,柯北遂參加該研習課
程,並辦理分期付款手續。3 個月後,該補習班因故倒閉,柯北因無
法繼續上課,遂同時停止繳款,惟數日後卻接獲甲銀行催收人員來電
催繳,始得知其向銀行貸款之情事,柯北認為遭欺騙,否認有上開借
款之情事,並向主管機關申訴。
1. 補習班櫃台人員是否有向柯北推銷商品或服務時是否有欺瞞使
柯北發生誤信之情事?
2. 補習班櫃台人員是否有向柯北說明信用貸款契約之內容?
1. 查補習班、健身房等提供一定期間之持續服務,實務上稱之為
「遞延性給付之商品」,部分業者為招攬生意,提供分期付款
之優惠措施,或與金融業者合作,提供小額信用貸款之資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