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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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為全部到期,並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且抵銷王君於甲銀行開立之活
期存款帳戶之存款。王大明獲悉上情後,先以其皆正常繳款,甲銀行
並無理由抵銷其存款為由,要求甲銀行應返還該等款項,然甲銀行以
授信契約中既有約定當擔保品被強制執行時,銀行得主張借款全部到
期,並行使抵銷權,其抵銷完全合法,拒絕退還所抵銷之款項。王大
明遂另以甲銀行未依法給予合理之契約審閱期,主張該「視為到期」
條款無效,惟甲銀行亦主張該授信契約中王君已同意「拋棄審閱
期」。
1. 甲銀行於定型化契約中之同意拋棄審閱期條款之法律效力為
何?
2. 甲銀行若未依法給予合理之契約審閱期,該契約之法律效果為
何?
1. 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之 1 條第 1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
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
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又同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
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另同條第 3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
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
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2. 次查,依主管機關頒布之購車購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