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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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放款業務 145
1. 查本案之保證及抵押權設定,既經張老爹與乙銀行雙方意思表
示合致,且張老爹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該保證及抵押權
設定之法律效力依民法之規定自屬有效,合先敘明。
2. 惟依本法第 9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
融商品或服 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
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另依金融服
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2 條前段規
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
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
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
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
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
者之適合度。」。
3. 有關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分析,過去僅規範理財商品,惟本法
施行後其適用範圍擴及於銀行各項業務,包括一般傳統業務,
例如:存款、放款、外匯等,因此,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時,於
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亦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
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
審查機制及相關作業規範,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
之適合度。
4. 綜上,本案由於張老爹年紀高達 85 歲,是否適合再擔任他人長
期擔保借款之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恐有疑義?因此,乙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