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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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行於張老爹簽約前是否充分瞭解其基本資料,並依該銀行事先
建立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及相關作業規範為適合度之分析
後,始認為其適合擔任本案之借款保證人及擔保務提供人,為
本案爭議之關鍵。惟經查乙銀行僅依傳統銀行授信審查原則,
即所謂「5p 原則」來審核本案,並未依本法之上述規定,對張
老爹是否適合再擔任他人長期擔保借款之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
人進行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分析,即徵提其當作本案之保證人及
擔保物提供人,似與本法第 9 條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違。故
本案乙銀行雖得主張該保證及抵押權設定之法律效力為張老爹
親簽而有效,但倘因此造成張老爹受損害,其子張四亦得代其
父張老爹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向乙銀行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