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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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子女之帳戶為金融商品之交易,且依子女是否成年,常見有下
列幾種類型:一、子女為未成年者,由其父母幫其開戶,並使
用該帳戶;二、子女為成年者,其本人親自開戶後,由其父母
使用該帳戶;三、子女為未成年者,由其父母幫其開戶,並使
用該帳戶,子女已成年後,父母仍持續使用該帳戶。上述不同
類型其所涉及之法律關係亦有所不同,惟不論何種類型,該借
用子女帳戶所為之交易行為是否有效,皆須視該父母是否具有
民法上合法之代理權,包括法定代理或意定代理,倘若具有合
法代理權,則該交易當然有效,倘若不具有合法代理權,則該
交易行為屬無權代理,其法律效力未定。
2. 次查,依一般銀行實務為使金融消費者未來交易更加便利,通
常會在信託契約中事先約定未來之交易得由第三人持原留印鑑
辦理,因此,當第三人持原留印鑑辦理交易時,原則上推定該
第三人具有合法代理權,亦即該交易對信託帳戶之所有人發生
效力,除非銀行明知該第三人前來辦理交易未得信託帳戶之所
有人之同意,例如:印鑑遭竊,已通報銀行停止交易。
3. 綜上,本案於開戶時係由陳大富三位子女親自前往乙銀行辦理
開戶手續,該信託契約中明文約定未來之交易得憑原留印鑑辦
理,因此,嗣後雖陳大富之子女未親自從事相關基金交易,而
係由陳大富持原留印鑑使用該等帳戶進行基金之買賣,依該約
定該等交易行為推定已得到其子女之授權,對其子女發生效
力,故陳小明主張陳大富所為其金交易無效,而請求乙銀行回
復原狀,似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