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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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內容包括:應確實對金融消費者進行風險屬性
                        分析,且提供正確之產品說明書,並就該內容對金融消費者充分說

                        明,使其對產品說明書之內容充分瞭解等,倘銀行就上述事項未能落
                        實履行,即未能主張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因此致金融消費
                        者發生損失,自應對金融消費者之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趙三主張丁銀行為促銷「雷曼兄弟」產品,於該銀行提供之系
                        爭連動債之產品說明表中記載:收益性為「產品到期,總報酬最差表

                        現為領回 100%外幣本金」、投資標的風險分類等級為保守型、
                        100%保本商品,使其迷惑而於 97 年 6 月未作出正確理財判斷,申購

                        該銀行代銷之「雷曼兄弟○○連動債」致蒙受損失。丁銀行為行銷系
                        爭連動債使用上開文字使其誤信致未作出正確判斷,顯未盡善良管理

                        人注意義務,故丁銀行應 100%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






                          1.  丁銀行是否向趙三充分說明系爭連動債之產品條件暨投資風
                             險?

                          2. 丁銀行有無以不實廣告向趙三銷售系爭連動債?
                          3.  丁銀行有無違背信託契約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趙三受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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