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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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後續專業服務,始能稱已盡受託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李罔市國小未畢業,多年來並無工作,97 年 2 月間乙銀行理專
張花花向李君遊說購買系爭連動債,並向李君佯稱此商品為保本保
息,利率高又無風險,等同於定存,李君信賴理專張君所言為真,故
而陷於錯誤,認為系爭連動債與銀行定存相同,並無風險,因此,投
資美金 4 萬元。李君於 97 年 7 月前後數度向乙銀行要求辦理贖回,
為乙銀行理專及分行經理卻均告以不會有任何問題,而未依約辦理贖
回。因此,請求乙銀行依信託法第 23 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乙銀行是否已向李罔市揭露投資系爭連動債可能承受之風險?
2. 乙銀行是否未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
務,致李罔市不能適時贖回系爭連動債以致其投資受有損害?
1. 李罔市不具國小學歷,且依乙銀行理專證稱李罔市至乙銀行○
○分行接洽辦理系爭連動債投資,當日就系爭連動債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