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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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後續專業服務,始能稱已盡受託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李罔市國小未畢業,多年來並無工作,97 年 2 月間乙銀行理專

                        張花花向李君遊說購買系爭連動債,並向李君佯稱此商品為保本保
                        息,利率高又無風險,等同於定存,李君信賴理專張君所言為真,故

                        而陷於錯誤,認為系爭連動債與銀行定存相同,並無風險,因此,投
                        資美金 4 萬元。李君於 97 年 7 月前後數度向乙銀行要求辦理贖回,
                        為乙銀行理專及分行經理卻均告以不會有任何問題,而未依約辦理贖

                        回。因此,請求乙銀行依信託法第 23 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乙銀行是否已向李罔市揭露投資系爭連動債可能承受之風險?

                          2.  乙銀行是否未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
                            務,致李罔市不能適時贖回系爭連動債以致其投資受有損害?






                          1.  李罔市不具國小學歷,且依乙銀行理專證稱李罔市至乙銀行○

                            ○分行接洽辦理系爭連動債投資,當日就系爭連動債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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