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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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上開法律規定無法單獨請求其應繼分之存款,需待分割後始
能請求。
(2) 綜上,本案王父不能主張甲銀行先行給付其孫女所繼承應繼
分三分之二部分之存款,而須先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
後,始能向甲銀行請求。
3. 問題三
(1)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
「在大陸 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
可。」;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
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同條第 3 項規
定:「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
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
者,始適用之。」。準此,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
判,在我國不當然發生效力,須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並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始生效力。
(2) 綜上,本案李四雖於 99 年間已自行向大陸地區法院訴請裁判
離婚確定,然該離婚判決須聲請本國法院裁定認可後,始生
效力。亦即在該離婚判決尚未經本國法院裁定認可前,李四
與王大富之婚姻關係在本國仍未消滅,因此,其仍為王大富
遺產之繼承人之一。王父如知悉有此判決,得聲請本國法院
裁定認可,使李四與王大富之婚姻關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