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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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款業務  121



                                      參、存戶已喪失行為能力之存款領取問題















                                  陳大富於 99 年 5 月 1 日存入新台幣 5000 萬元於甲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嗣後於 100 年 3 月 12 日陳君因中風陷入昏迷,100 年 3

                             月 15 日其長子陳大明遂持其存摺及印鑑前往甲銀行提款 100 萬元,
                             以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惟其次子陳小明已事先以信函要求甲銀行不得

                             付款,此時甲銀行能否付款予陳大明?






                                  存戶已喪失意識時,第三人能否憑其存摺及留存之印鑑至銀行
                             領款?







                                1.  查依銀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契約之約定,原則上得由第三人憑
                                  存摺及留存之印鑑至銀行辦理領款手續,銀行僅需確認存摺及

                                  印鑑之真偽,倘兩者皆為真正,銀行即應付款,並不須確認該
                                  領款人之身分是否為存款戶本人。
                                2.  次查,依司法實務之通說,第三人憑存摺及留存之印鑑至銀行

                                  辦理領款,倘依其情形得認該第三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且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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