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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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1.  查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

                             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準此,
                             中低收入戶補助,依上開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  惟由於一般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存入金融機構之存
                             款帳戶後,與一般存款混同難辨,其性質已由社會福利津貼、

                             社會救助或補助等款項轉變為一般存款,是否仍有上開強制執
                             行法之適用,實務上見解不同。
                          3.  另有關對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能

                             否行使抵銷權乙節,民法並未如上開強制執行法定有明文,而
                             係在民法第 338 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

                             抵銷。」,導致銀行對債務人存款行使抵銷權時,常生爭議。
                          4.  目前實務多數說之見解,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

                             會救助或補助,於尚未領取前,亦即尚未存入債務人之金融機
                             構存款帳戶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得為強

                             制執行標的,準此,依民法第 338 條規定亦不得為抵銷之標
                             的。惟倘若已存入債務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中,因其性質已
                             轉變為一般存款,原則上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換言之,亦

                             得為抵銷之標的。但筆者以為:倘個案債務人能舉證該存款之
                             餘額確實為其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並

                             無參雜其他收入,參酌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及民法第 338
                             條之立法目的,應仍有斟酌之餘地。

                          5.  綜上所述,本案張老漢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款既已存入其於甲銀
                             行之活期存款帳戶中,與其他存款混同,因此,原則上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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