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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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1. 查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
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準此,
中低收入戶補助,依上開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 惟由於一般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存入金融機構之存
款帳戶後,與一般存款混同難辨,其性質已由社會福利津貼、
社會救助或補助等款項轉變為一般存款,是否仍有上開強制執
行法之適用,實務上見解不同。
3. 另有關對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能
否行使抵銷權乙節,民法並未如上開強制執行法定有明文,而
係在民法第 338 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
抵銷。」,導致銀行對債務人存款行使抵銷權時,常生爭議。
4. 目前實務多數說之見解,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
會救助或補助,於尚未領取前,亦即尚未存入債務人之金融機
構存款帳戶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得為強
制執行標的,準此,依民法第 338 條規定亦不得為抵銷之標
的。惟倘若已存入債務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中,因其性質已
轉變為一般存款,原則上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換言之,亦
得為抵銷之標的。但筆者以為:倘個案債務人能舉證該存款之
餘額確實為其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並
無參雜其他收入,參酌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及民法第 338
條之立法目的,應仍有斟酌之餘地。
5. 綜上所述,本案張老漢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款既已存入其於甲銀
行之活期存款帳戶中,與其他存款混同,因此,原則上甲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