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120
11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1. 查金融實務上銀行對債務人存款行使抵銷權,主要係依民法第
334 條等抵銷相關規定,及雙方簽訂之存款及授信契約之約定,
債務人同意寄存銀行之各種存款及對銀行之一切債權,除法律
規定不得抵銷或另有約定外,縱清償期尚未屆至,銀行得於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行使抵銷權 。因此,銀行對債務人存款
行使抵銷權,一般而言,皆於法有據。
2. 次查,抵銷權之行使方式,依民法之規定,係須將抵銷之意思
表示向相對人表達,始生抵銷之效力。惟實務上之爭議在於:
上開意思表示是否須送達相對人?依目前實務通說,按存款種
類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見解:
(1) 支票存款:因其契約類型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複合
契約,銀行欲行使抵銷權時,除須對債務人為抵銷之意思表
示外,須一併終止原支票存款契約中債務人委任銀行付款之
委任關係,申言之,銀行對支票存款行使抵銷權時,於抵銷
函中須同時為終止繼續接受債務人委任付款及抵銷存款之意
思表示,始能抵銷債務人存款。由於委任契約之終止,實務
通說認為:該終止之意示表示需送達相對人,始生終止之效
力,因此,銀行對支票存款行使抵銷權時,於該抵銷函送達
債務人時,始發生效力,亦即銀行需待抵銷函送達債務人
時,始能將支票存款帳戶內之存款予以扣款沖抵債務。實務
上,倘債務人無法送達,銀行得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併予
說明。
(2) 活、定期存款:因其契約類型僅為「消費寄託」契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