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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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款業務  117




                                  自得主張抵銷權。
                                6.  惟筆者認為:考量強制執行第 122 條第 1 項之立法目的及社會

                                  觀感,建議金融機構對弱勢債務人之存款行使抵銷權時,宜考
                                  量酌留其生活所需,似較妥適,並避免發生金融消費爭議。




                                          貳、定期存款之中途解約相關問題















                                  王美麗為甲銀行之存款大戶,99 年 2 月 3 日為節稅之原因,將
                             其部分存款 500 萬元改以其子李大同及媳婦張美好之名義分別辦理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250 萬元 2 筆,俟後於 99 年 10 月 5 日,王美麗與

                             張美好因婆媳不合而交惡,王君遂於 99 年 10 月 15 日私自持張君之
                             定存單及印鑑前往甲銀行辦理中途解約,並以其子李大同之名義重新

                             辦理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250 萬元 1 筆。99 年 11 月 5 日張美好發現
                             上情,遂向甲銀行申訴,要求回復原狀或賠償其損失。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是否需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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