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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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1. 查契約之終止,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應由契約之當事人親自
或獲其授權之代理人代為之。
2. 次查,實務上銀行對於定期存款之中途解約,大多約定「應由
當事人親自辦理」,以避免日後發生紛爭。然仍有少數銀行於
契約中並未明訂「須存款人親自為之」,但亦無特別約定「得
由第三人持存單及印鑑辦理」,此種情形,筆者認為:解釋上
應回歸民法之規定,仍須由存款人親自辦理或獲其授權之代理
人代為之,較為妥當,不宜比照一般活期存款,得由第三人持
存單及印鑑辦理。
3. 然而,實務上常見金融消費者為節稅之目的,借用第三人之名
義辦理定期存款,致生究竟何人才是存款之真正所有人之疑
義?也因此衍生諸多消費爭議。
4. 按目前銀行實務及一般社會通念,對於存款所有人之認定,皆
以該存款帳戶之名義人來認定其為該存款之所有人,因此,倘
雙方於定期存款契約中約定中途解約須由存款人親自辦理,實
務作業上仍宜由該存款帳戶之名義人親自來辦理。至於若發生
第三人主張借名存款之爭議,應由該第三人先經由訴訟,確認
其為真正存款所有人後,始得辦理。
5. 綜上,本案雖該定期存款之實際所有人為王美麗,但存款帳戶
之名義人為張美好,因此,辦理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時,仍宜由
張美好親自來辦理,不宜由王美麗逕持存單及印鑑來辦理。然
而甲銀行卻違反其與張美好間之定期存款契約,同意由王美麗
逕持張美好之存單及印鑑,辦理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恐有違約
之虞,張君之主張並非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