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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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行不知其非債權人者,依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規定,銀行得
                             對存款戶主張有清償之效力。反之,第三人憑存摺及留存之印

                             鑑至銀行辦理領款,倘該第三人非債權之準占有人或銀行明知
                             該第三人非債權人,亦無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

                             情事,則銀行向第三人為清償,對於存款人即不生清償之效
                             力。(參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決)
                          3.  綜上,本案由於存款戶陳大富已喪失意識,依法應由監護人來

                             代理其行使權利,始為適法,然陳大明並非陳大富之監護人,
                             故無權代理陳大富領款,合先敘明。又陳大明能否以債權之準

                             占有人之身分辦理領款?誠如上述,因陳大富之次子陳小明已
                             事先函知甲銀行其父已喪失意識之事實,且不同意由其哥哥陳

                             大明代理其父陳大富領款。因此,甲銀行已明知陳大明非債權
                             人,恐不符合上述「債權之準占有人,且銀行不知其非債權人
                             者」之要件,準此,甲銀行不宜付款予陳大明。

                          4.  惟實務上因存款戶之家屬通常仍有實際資金之需求,因此,銀
                             行應建議存款戶之家屬儘速依民法規定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

                             依法定代理人身分來行辦理領款,始為適法。此外,為考量時
                             效因素及社會觀感,部分銀行另採取折衷作法,在取得存款戶

                             未來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體同意之情形下,亦同意領款,一
                             併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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