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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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款業務  119















                                  張三於 97 年 5 月 1 日向甲銀行辦理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100 萬
                             元,俟後於 98 年 6 月 12 日因臨時資金需求,遂向甲銀行申請中途解

                             約,惟事後張三發現其利息遭甲銀行以 8 折計算,極為不滿向甲銀行
                             申訴,要求返還打折部分之利息。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打 8 折之行為是否適法?






                                1.  查有關銀行「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須以 8 折計算」係約定

                                  於定期存款契約之相關約款中,因此,存戶簽立該契約後,原
                                  則上自應受該約款之拘束。

                                2.  惟因過去銀行實務上金融消費者辦理定期存款時,銀行承辦人
                                  員大多未對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定期存款契約之重要內容,導

                                  致金融消費者事先並不知悉「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時,其利息須
                                  以 8 折計算」,故衍生爭議。

                                3.  由於本法施行前,並無法律明定銀行須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因此,金融消費者於簽立契約時,對於契約內
                                  容是否充分瞭解,該法律風險皆由金融消費者承擔,金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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