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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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款業務 119
張三於 97 年 5 月 1 日向甲銀行辦理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100 萬
元,俟後於 98 年 6 月 12 日因臨時資金需求,遂向甲銀行申請中途解
約,惟事後張三發現其利息遭甲銀行以 8 折計算,極為不滿向甲銀行
申訴,要求返還打折部分之利息。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打 8 折之行為是否適法?
1. 查有關銀行「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須以 8 折計算」係約定
於定期存款契約之相關約款中,因此,存戶簽立該契約後,原
則上自應受該約款之拘束。
2. 惟因過去銀行實務上金融消費者辦理定期存款時,銀行承辦人
員大多未對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定期存款契約之重要內容,導
致金融消費者事先並不知悉「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時,其利息須
以 8 折計算」,故衍生爭議。
3. 由於本法施行前,並無法律明定銀行須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因此,金融消費者於簽立契約時,對於契約內
容是否充分瞭解,該法律風險皆由金融消費者承擔,金融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