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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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存款業務  123



                                                肆、存款之繼承相關問題















                                  王大富於 97 年間,與大陸地區人民李四結婚,生下 2 女,99 年
                             間雙方感情不合,李女棄家而去返回大陸,音訊全無,100 年 3 月 12

                             日王君死亡,於甲銀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留有存款新台幣
                             1000 萬元。100 年 5 月 1 日王大富之父王五代理其孫女向甲銀行請求

                             給付該筆款項,甲銀行以尚須得到李四同意為由拒付,王父旋即大吵
                             大鬧,指責甲銀行蓄意刁難,要求甲銀行應立即給付該筆存款,請

                             問:
                                1. 甲銀行主張是否有理?

                                2.  又王父能否主張甲銀行先行給付其孫女繼承之應繼分三分之二
                                  部分之存款?
                                3.  另倘李四於 99 年間已自行向大陸地區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確定,

                                  請問甲銀行又應如何處理?






                                1. 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應如何辦理?
                                2. 部分繼承人能否單獨請求銀行給付應繼分部分之存款?

                                3. 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於本國之法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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