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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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第 5 項





                            (6) 評議之撤回
                                    評議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評議委

                                員會應即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金融服務業。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

                             法第 19 條



                        三、本法實施前之爭議案件處理

                            金融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金融服

                        務業所屬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申訴、和解、調
                        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其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爭

                        議處理結果不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自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
                        之日起已逾 60 日者,得依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

                        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 30 日處理期限不
                        為處理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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