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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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105




                             四、對於符合評議受理條件之爭議案件,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書面
                                  通知金融服務業,於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

                                  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 10 個工作日
                                  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2. 實質內容之評議程序

                                  (1) 先由預審委員先行審核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A.  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評議後,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
                                         員指派評議委員 3 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
                                         查意見報告。

                                     B.  評議委員對於評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曾服務於該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 3

                                         年或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應自行迴避;
                                         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迴避。如評議委員及當事人對於應

                                         否迴避有爭議,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
                                         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

                                         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應於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評議委員會決議預審委員應予迴
                                         避之日起 5 日內,另行指派預審委員。

                                     C.  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審
                                         查意見報告,並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D.  預審委員審查評議事件時,認為案件事實、爭點或相關細
                                         節有釐清必要者,得經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後,委請諮詢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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