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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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103




                             (四)評議流程

                                1. 程序要件之審查


                                  (1)  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
                                     審查其有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 (亦即評議程序

                                     辦法第十五條)  所定應不受理評議之情形,倘有上述情形之
                                     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
                                     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

                                     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 (亦即評議程序辦法第 15

                                     條) 規定不受理評議之情形如下:
                                      A. 申請不合程式。
                                      B.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C.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D. 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

                                         30 日。
                                      E.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F. 當事人不適格。
                                      G.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H.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
                                        和解、調解或仲裁。
                                      I.  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或定價政策之範圍

                                        者。
                                  (3)  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審查後認為無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之情形,亦即符合評議受理條件之
                                     爭議案件,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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