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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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107




                                        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
                                        送達當事人;評議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
                                        定。

                                     H. 評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設置專卷,至少保存 5 年:
                                         a. 當事人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

                                         b. 評議決定 (含給付之金額)。
                                         c. 案件事實及爭點摘要。

                                         d. 當事人雙方主張之理由及證據資料。
                                         e. 評議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f. 當事人對於評議決定以書面為接受或拒絕表示之期限及
                                           逾期未為者視為拒絕。
                                         g. 評議書作成日期。

                                      I.  評議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

                                        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
                                      J.  申請人之請求,評議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

                                        或依申請補充評議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 項、第 28 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

                                  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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