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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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4) 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或金融服務業,且事
件類型相似者,或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爭議者,爭議處理機構
對該等爭議事件得暫時停止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擬
訂爭議處理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依該處理原則繼
續處理,或向有權解釋法令之機關申請解釋後,據以繼續處
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 項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
法第 14 條、15 條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9 款所稱「定價政策」,指
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及鑑價;其屬衍生性金
融商品或認購 (售) 權證者,該商品之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及
定價依據;其屬保險商品者,指保險商品之費率釐定政策,包括
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
二、申請評議之案件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1 款申
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
申請人補正。
三、對應不受理評議之申請案,應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
業者,該書面應註明不受理原因,並移送評議委員會覆核後,以
爭議處理機構名義,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