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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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109




                                  (4) 評議書之核可
                                     A.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之不變期間內,申

                                        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
                                        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
                                        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B.  法院對於前項之評議書除因其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外,應予核

                                        可。法院核可後,應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併同評議事件卷證
                                        發還爭議處理機構,並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以正本送達當事

                                        人及其代理人。
                                     C.  法院因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

                                        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
                                        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

                                     D.  評議書依前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
                                        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




                                  (5) 評議之撤銷

                                          評議書經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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