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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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109
(4) 評議書之核可
A.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之不變期間內,申
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
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
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B. 法院對於前項之評議書除因其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外,應予核
可。法院核可後,應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併同評議事件卷證
發還爭議處理機構,並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以正本送達當事
人及其代理人。
C. 法院因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
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
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
D. 評議書依前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
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
(5) 評議之撤銷
評議書經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當事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