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96
9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1. 首先 A 銀行之法務暨催收人員未於甲公司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
時,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憑此法院假扣押裁定即可向
國稅局查調借保人財產及所得,千萬不要因為系爭不動產早已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B 銀行,且金額高達 350 萬元
已與市價相當,認為無實益而不予以假扣押。筆者認為 A 銀行
法務暨催收人員當時判斷系爭不動產已設有高額抵押權,假扣
押無實益,故未採取保全措施,致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時,始發
現系爭不動產已因買賣之原因移轉登記予丙;且在系爭不動產
設定二順位普通抵押權 80 萬元予丁 (即丙之兄),才察覺系爭不
動產價值應不止 350 萬元,否則連帶保證人乙何苦如此大費周
章,而有阻礙 A 銀行強制執行之動作呢?不過亡羊補牢,為時
未晚。
2. A 銀行法務暨催收人員研判乙、丙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
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縱非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亦
係無償行為,且害及 A 銀行之債權,遂提起訴訟:
(1) 先位聲明:a. 確認乙與丙間就系爭不動產於 97 年 11 月 20
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b. 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 97 年 12
月 10 日向新北市○○區地政事務所 (以現行之行政區域稱
之;以下同) 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乙所
有。
(2) 備位聲明:a. 乙與丙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b. 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 97 年 12
月 10 日向新北市○○區地政事務所 (以現行之行政區域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