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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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不動產抵押權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97
本案 A 銀行錯失先機未採保全措施於前,致一步錯步步錯,
終遭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判決 A 銀行敗訴確定,誠屬扼腕。就筆者
過去實務上經驗,不論打民法第八十七條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或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無償或有償詐害債權之撤銷
之訴,均面臨須負舉證責任之問題,法界上之諺語「舉證之所在,
即是敗訴之所在」,打這二種訴訟在舉證上有相當的困難度,不容
易舉證,這種案例屢見不鮮。所以,筆者以前碰到類似案件不打民
事而直接提起刑事告訴,謂其等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
登載不實之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之罪,並於刑事告訴
狀中請求檢察官個別訊問對質,以刑事公權力之力量較易發覺事實
之真相,以刑事所取得之證據再回頭打民事訴訟較有勝算之機會。
當然,您可能會問到萬一刑事案件不成立,金融機構負責人及身為
法務暨催收人員之您會不會觸犯誣告罪呢?安啦!筆者尚未見過金
融界因此種情事而被判誣告罪成立者,頂多被檢察官臭罵一頓,說
金融界「以刑逼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