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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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上所述,本案應收帳款債權讓與關係牽涉到兩岸三地三角貿易運
                        作,A 銀行融資對象及應收帳款債務人係境外公司-甲公司及台灣

                        公司-乙公司,但買賣交貨事實發生地則在大陸境內,相關單據均
                        是以甲公司之子公司即丙公司名義進行。故如 A 銀行以債權受讓

                        人身分在台灣對乙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訟,A 銀行遭法院判決敗
                        訴的機率很大,如委請律師在大陸法院對於丙公司發動強制執行丁

                        公司之資產提出執行異議,大陸法院恐將會以管轄權為理由駁回
                        外,亦會面臨實際上債權讓與當事人和真正交易主體不同的問題。

                        最後 A 銀行權衡利害關係得失,以承擔部分損失和解方式解決本
                        案,真應證了「用錢買教訓」的諺語,業務要做,風險更要顧好

                        呀!






                            從本案例對應收帳款轉讓融資業務實務及法律風險問題的解
                        析,筆者認為金融業在大陸承應收帳款融資業務時,應注意落實以

                        下幾點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1. 加強基礎法律關係的審查
                           基礎交易的法律關係的審查應注意事項:

                          (1)  銷貨的主體資格問題,包括銷貨方是否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續
                              的法人。

                          (2)  是否有基礎的經營權限,如果基礎交易是一項跨境貿易,還
                              應注意審查銷貨是否具備跨國貿易的許可權。

                          (3)  注意基礎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基礎交易涉及的貨物銷售、勞
                              務提供是否合乎中國法律的規定;如果基礎交易是一項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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