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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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發此公函,此函覆非偽造或變造的,既然如此,為何法院還是判 A
                        銀行敗訴,難道承審法官是烏龍法官不懂金融實務,亂判一通,而

                        顧問律師亦是如此?均非也!本案 A 銀行業務單位及審查單位犯
                        了下列幾點錯誤,導致官司全盤皆輸。

                        1.  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準此規定,甲公司既已發函給乙國營事業,而乙國營
                           事業亦覆函表示同意配合辦理,該筆工程款債權已發生轉讓之

                           效力,問題是出在乙國營事業之覆函「正本」是給甲公司,即
                           僅是對甲公司承諾同意配合辦理,而 A 銀行僅為該覆函的「副

                           本」收受者,即對 A 銀行並未承諾同意配合辦理。嗣後甲公司
                           告知乙國營事業變更付款方式,將工程款具領走,乙國營事業

                           已合法產生清償之效力,A 銀行自無權要求乙國營事業給付工
                           程款的權利,充其量 A 銀行僅能對甲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應返

                           還消費借貸而已。因為所謂「副本」收文者,地方法院判決理
                           由中更進一步解釋為僅告知你有這麼一回事,你並非契約之當

                           事人,故此項告知並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果,A 銀行顧問律
                           師亦持相同之見解。「副本」真的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真

                           的是「無三小路用」的告知而已嗎?筆者深不以為然,經查行
                           政院秘書處 91 年 12 月 2 日台秘字第 0910059457 號書函答覆

                           某顧問社請釋行政處分書之正、副本,其各自法律效力之差異
                           性為何一案中說明:


                          (1)  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程序法,並未明文規定行政處分書是
                              否應以公文之正本送達相對人,惟行政處分既涉及受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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