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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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應收帳款債權之確保與追索  67





                                    口貿易,那麼還應審查基礎交易是否符合中國關於進出口貨
                                    物或者勞務的特殊規定,如履行必要的監管審批或者許可手
                                    續等。

                                (4)  注意買賣合同債權有無轉讓的限制或禁止的規定,包括大陸

                                    合同法之規定及當事人間之約定。
                                (5)  應注意排除某些具有較大不確定的債權,如約定可無條件退

                                    貨的債權,或購貨之付款條件有限制之規定,如與銷貨方有
                                    約定包銷契約的情況。


                             2. 注意受讓應收帳款的完整性

                                  為確保銀行債權屆時能夠有效實現,應要求銷貨方 (即賣方)
                             向銀行轉讓其在基礎合同項下基於應收帳款的所有權利,包括主張

                             並取得應收帳款本金、利息 (包括逾期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及其他費用的權利。此外,為便於銀行轉售相關應收帳款,應當明

                             確約定銀行具有再行轉讓應收帳款債權或者背書相關流通票據的權
                             利。


                             3. 合約應加重銷貨方 (即賣方) 之責任

                                  銀行在承作應收帳款融資業務,應儘量避免主張應收帳款債權
                             時可能碰到的各種障礙,故應當要求銷貨方 (即賣方)  就債權的合

                             法性、有效性及可轉讓性作出如下事項之承諾:
                                (1) 應收帳款債權是合法債權,且不存在限制轉讓的內容。

                                (2)  擬轉讓的應收帳款債權未向第三人作過轉讓,亦未在應收帳
                                    款債權上為任何第三人設質或其他權利負擔。

                                (3)  未經銀行同意不得與債務人或者任何第三人簽訂任何能影響
                                    到已轉讓應收帳款債權的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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