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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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應收帳款債權之確保與追索  69













                                  甲公司承包乙國營事業已完工並驗收合格,待三個月後可撥付
                             之應收工程款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萬元,故向 A 銀行申請應收

                             帳款融資八成 800 萬元,A 銀行同意承作;惟批示條件須由甲公司
                             發函告知乙國營事業:「該筆應付之工程款,因融資之需求已轉讓

                             予 A 銀行,請將該筆工程款匯入設在 A 銀行指定帳號的備償專
                             戶,且上開帳戶未經 A 銀行書面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甲公司

                             依批示條件發函正本給乙國營事業,副本抄送 A 銀行,乙國營事
                             業亦覆函表示同意配合辦理,正本給甲公司,副本抄送 A 銀行。A

                             銀行撥款後二個月,甲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人去樓空,而本筆借款

                             屆期未見乙國營事業將該筆工程款匯入指定的備償專戶,A 銀行遂
                             前往乙國營事業交涉,乙國營事業承辦人員承認有發此公函,但該
                             筆工程款已開具國庫支票由甲公司具領走了;A 銀行不得已遂對乙

                             國營事業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訟,試問 A 銀行有無勝算?











                                  本案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 A 銀行敗訴,經與顧問律師討論後

                             認為上訴勝算機率亦不大,遂放棄上訴。明明 A 銀行有收到業主

                             即乙國營事業之函覆「表示同意配合辦理」,乙國營事業亦承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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