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73
第三課 應收帳款債權之確保與追索 69
甲公司承包乙國營事業已完工並驗收合格,待三個月後可撥付
之應收工程款新台幣 (以下同) 1,000 萬元,故向 A 銀行申請應收
帳款融資八成 800 萬元,A 銀行同意承作;惟批示條件須由甲公司
發函告知乙國營事業:「該筆應付之工程款,因融資之需求已轉讓
予 A 銀行,請將該筆工程款匯入設在 A 銀行指定帳號的備償專
戶,且上開帳戶未經 A 銀行書面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甲公司
依批示條件發函正本給乙國營事業,副本抄送 A 銀行,乙國營事
業亦覆函表示同意配合辦理,正本給甲公司,副本抄送 A 銀行。A
銀行撥款後二個月,甲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人去樓空,而本筆借款
屆期未見乙國營事業將該筆工程款匯入指定的備償專戶,A 銀行遂
前往乙國營事業交涉,乙國營事業承辦人員承認有發此公函,但該
筆工程款已開具國庫支票由甲公司具領走了;A 銀行不得已遂對乙
國營事業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訟,試問 A 銀行有無勝算?
本案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 A 銀行敗訴,經與顧問律師討論後
認為上訴勝算機率亦不大,遂放棄上訴。明明 A 銀行有收到業主
即乙國營事業之函覆「表示同意配合辦理」,乙國營事業亦承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