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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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某甲提供其所有賓士 500 轎車乙輛,向 A 銀行申貸汽車貸款
新台幣 (以下同) 200 萬元,期間五年,並辦妥動產抵押權登記在
案。豈料某甲貸得款項後,僅繳付一期攤還款即未再依約履行,A
銀行催收人員查訪其上班公司,亦被告知某甲已離職且已搬離原承
租的地址,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該輛賓士 500 之轎車亦遍尋無
著。A 銀行於對某甲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經調查某甲除此一輛車
外,無其他任何資產可供執行,A 銀行無可奈何只好轉銷呆帳。事
隔一年,假設 A 銀行催收人員很意外地發現該車輛出現在下列四
種不同場所,A 銀行催收人員應如何處理?
1. 某中古汽車買賣車行。
2. 某民營當舖。
3.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古亭分處。
4. 某民營汽車修護廠。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於債
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人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
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