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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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民法債編所訂之拍賣,在拍賣法
                        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
                        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

                            綜上條文之規定,就本題所出現四種不同之場所,分析如下:

                        1. 某中古汽車買賣車行

                            A 銀行催收人員既然蒙幸運之神眷顧,很意外地發現擔保品—
                        賓士 500 轎車在某中古汽車買賣車行,自可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
                        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向該中古汽車買賣

                        車行表明該車係 A 銀行之擔保品,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請將該車
                        交予 A 銀行占有 (即將該車開回至 A 銀行可控制保管之場所),但

                        是你想該中古汽車買賣車行會很爽快地同意嗎?那是不可能的。一
                        定是喝斥嚴予拒絕,並主張稱該輛轎車已賣給伊或已設定質權 (俗

                        稱典當),其係所有權人或質權人,正擬將之出售,收回買賣價金

                        或抵償借款云云。A 銀行遭該中古汽車買賣車行拒絕占有後,只得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

                        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物之行使者,
                        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

                        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
                        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之規定,聲請法院假

                        扣押,並以已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發動強制執行,並主
                        張抵押權設定金額範圍內優先受償;如該車輛一時半刻不致隱匿或

                        轉賣他人,亦可以前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直接發動強制執
                        行。誠如該中古汽車買賣車行稱該輛轎車已賣給伊,依抵押權之追

                        及性,對拍賣的價金在抵押權設定金額範圍當然可主張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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