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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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 動產抵押權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79
條之規定,自仍得依法占有並拍賣,並就拍賣之價金主張優先受
償。但如該買受人對該輛轎車換裝新零件並加以維修保養時,依民
法第九百五十五條「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
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
還。」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
有或取回動產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
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
內,優先於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受償。」等之規定,該買
受人具有留置權人之身分,就拍賣之價金其優先動產抵押權人 A
銀行受償。
4. 某民營汽車修護廠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
或取回動產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有修
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
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受償」之規定,某民營汽車修
護廠就該輛轎車係立於留置權人之地位,就拍賣價金,其修繕費用
優先於設定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 A 銀行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