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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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  動產抵押權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79





                             條之規定,自仍得依法占有並拍賣,並就拍賣之價金主張優先受
                             償。但如該買受人對該輛轎車換裝新零件並加以維修保養時,依民

                             法第九百五十五條「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
                             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

                             還。」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
                             有或取回動產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

                             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
                             內,優先於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受償。」等之規定,該買

                             受人具有留置權人之身分,就拍賣之價金其優先動產抵押權人 A
                             銀行受償。

                             4. 某民營汽車修護廠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
                             或取回動產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有修

                             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

                             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受償」之規定,某民營汽車修
                             護廠就該輛轎車係立於留置權人之地位,就拍賣價金,其修繕費用
                             優先於設定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 A 銀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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