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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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於動產質權人地位就是立於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絕非是留置權
                        人;故依動產抵押權之追及性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文義觀

                        之,拍賣之價金設定在先之動產抵押權人-A 銀行受償順序,自優
                        先於設定在後之動產質權人或所有權人—某民營當舖。

                            惟法理上是如此固然不錯,但是凡我金融業催收人員碰到此一
                        情況建議先去瞭解該民營當舖之背景,不要自恃有法律當靠山,就

                        冒然行事,因為您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豈是此區區一輛轎車可比
                        擬,筆者從不相信任何工作值得您用命來換。

                        3.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古亭分處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意即「公營當舖」。果真該輛賓士 500 轎
                        車在台北市動產質借處古亭分處出現,身為金融界催收人員的您,

                        就不必考慮該質借處的背景,自可大大方方地依上述所述強制執行
                        該輛轎車,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依台北市動產質借處民國

                        99 年 9 月 8 日公告因汽車體積龐大,在台北市尚未覓得大型且具
                        安全性場所存放,故目前尚未開辦此項質物質借業務)。

                            一般民眾不論在民營當舖或台北市動產質借處購得此輛轎車,

                        則 A 銀行能否就該標的主張係動產抵押權人,依法主張占有並拍
                        賣,並就拍賣之價金優先受償?

                            依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
                        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仍取得其所有

                        權」同法第九百四十八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
                        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

                        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準此等條文規定,買受人依法當然取得
                        該輛轎車的所有權,惟其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登記時,該標的仍有

                        動產抵權之登記,依民法抵押權之追及性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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