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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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制執行定第一次拍賣日期,時間相當冗長。筆者曾經有一拍賣機器
                        生產設備案,上開流程整整跑了二年的時間執行法院才定第一次拍

                        賣日期。碰到這種情形,身為金融界之法催人員應特別注意所設定
                        之動產抵押權有效期間是否快屆滿,如果快屆滿而債務人還找得到

                        也願意配合,趕快具狀向執行法院借回動產抵押權登記證明書及動
                        產抵押契約書正本辦理有效期間延長登記。最好延長期間長一點,

                        寫個十年或八年,但如債務人已人去樓空逃匿無蹤,此時身為金融
                        界的法催人員需特別注意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九條規定;即必須在有

                        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憑債權人即 A 銀行單方面申請延長期限之登
                        記,其效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此項延長期限登記其有效期

                        間不得超過一年,但無次數之限制,即所辦理的延長期限登記又快

                        屆滿時,亦可再次憑債權人單方面申請依上開所定期限內再次辦理
                        延長期限登記。如該等機器設備有設定二順位動產抵押權時,則此
                        項延長期限登記是否須經二順位動產抵押權人之同意?法務部

                        72.3.11 (71)  律決字第 2864 號復財政部函示,謂按當事人於動產

                        抵押權有效期間屆滿前,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現
                        為第四條)  規定變更契約有效期間者,原契約並非消滅,似不必徵

                        得次順位以下抵押權人之同意,依該法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九條
                        第一項 (即憑債權人單方面申請)  延長期限亦同。準此函示,即偕

                        同債務人辦理有效期間延長期限登記或憑債權人即動產抵押權人單
                        方面辦理有效期間延長期限登記,均毋需經次順位抵押權人之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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