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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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甲公司擬提供其向國外進口分批交貨,預定安裝於其向乙公司
                        所承租廠房內之機器,並向 A 銀行申貸機器貸款,期間五年,自

                        民國 (以下同) 9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0 月 1 日止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 6,000 萬元,第一年為寬限期只繳息不還本,自第二年起

                        分 16 期每季一期,按季攤還本金,試問:
                        1. A 銀行如同意承作,其應注意事項為何?

                        2. 萬一甲公司倒閉,在處分擔保品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承作機器貸款在授信實務上除聯貸案外,原則上限在自家銀行

                        開狀進口或國內採購之機器為原則,因為在自家銀行開狀購買價格
                        一目瞭然,不致造成鑑價過高或過低的問題。本案甲公司在 A 銀

                        行開狀向國外進口生產機器,採分批交貨方式,則 A 銀行辦理該

                        等生產機器動產抵押權登記,是否應俟該等機器全部進口完畢安裝
                        妥當並開始運作,始得申辦動產抵押權登記?依據財政部 73.5.30
                        台財融字第 17856 號函之解釋,動產擔保交易法並未明定機器設

                        備應俟安裝妥當並開始運作,始得申辦動產抵押權登記;又辦理動

                        產擔保交易登記,尚無規定標的物所在地必須與工廠登記之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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