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85

第四課  動產抵押權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81





                             公司所在地相符。準此函示,A 銀行基於債權確保的考量,自可就
                             分批進口之生產機器分批辦理動產抵押權登記;惟辦理動產抵押權

                             登記時,應徵甲公司出具如附件一之切結書併同動產擔保交易 (動
                             產抵押權)  登記申請書送件辦理。另該等機器係安裝在甲公司向乙

                             公司承租之廠房內,依據民法第九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九百二十
                             八條「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

                             者,於未受清償前,得留置之:1.  債權已至清償期者,2.  債權之
                             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3.  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

                             者。」
                                  準此規定,萬一甲公司有積欠乙公司租金未給付時,乙公司對

                             該等機器主張其有留置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

                             定,優先於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受償。故 A 銀行承作此等機器貸款時,除應徵提甲公司與乙公司
                             之租賃契約外,尚須提該廠房地所有權人即乙公司出具如附件二

                             「留置權拋棄同意書」,以維權益。






                                  萬一公司倒閉,一般催收實務上除對借保人之財產及所得實施
                             保全程序外,仍會進行拍賣抵押物求償;按動產抵押權所登記之期

                             間為「有效期間」非「存續期間」,即有效期間屆滿後,動產抵押

                             權即失其效力,故 A 銀行承作此筆機器貸款時 (一般機器貸款大多
                             為五到七年之中期擔保放款)  應考量登記之有效期間,原則上係按
                             貸款期間至少加二年或按該等機器之耐用年限為登記之有效期間。

                             因在強制執行拍賣擔保品機器時,從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到發動強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