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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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應收帳款債權之確保與追索 63
首先,談談金融業辦理應收帳款融資業務在中國大陸所面臨的
法律風險有哪些?
1. 應收帳款合法性風險
應收帳款債權作為融資業務的轉讓標的,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僅
是銀行受讓該債權合法性的基礎,也是銀行在受讓該債權後依法實
現債權收回融資款項的前提。如果銀行受讓的債權在合法性上存在
瑕疵,則銀行可能牽扯入基礎交易的糾紛中,甚至造成銀行損失。
尤其應特別注意的是,大陸 (以下同) 對外貿易相關立法對境內企
業是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的特定貨物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
的批准,進出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範圍
等,都作了限制的規定;故台資銀行在辦理進出口貿易發生的應收
帳款融資業務時,應詳加瞭解相關應收帳款債權的合法性。
2. 應收帳款可轉讓性的風險
一般而言,合同債權的可轉讓性取決於合同準據法的規定。以
大陸合同法為例,該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三類債權不得轉讓,第
一類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指基於特定身分關
係而產生的合同債權,如僱傭合同、信託合同項下的債權;第二類
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三類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
轉讓的債權」。因此,一般認為應收帳款的可轉讓性往往受制於兩
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準據法是否對合同債權的轉讓作了限制性的
規定,二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了限制債權讓與的約定。
另未來應收帳款的債權可否轉讓?銀行承作應收帳款融資業務
時,借款人 (即賣方) 對於買方訂有長期供貨契約,但實際上對於
具體的購貨型號、數量及價格等相關交易契約具體內容並未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