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67

第三課  應收帳款債權之確保與追索  63





                                  首先,談談金融業辦理應收帳款融資業務在中國大陸所面臨的
                             法律風險有哪些?


                             1. 應收帳款合法性風險
                                  應收帳款債權作為融資業務的轉讓標的,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僅

                             是銀行受讓該債權合法性的基礎,也是銀行在受讓該債權後依法實

                             現債權收回融資款項的前提。如果銀行受讓的債權在合法性上存在
                             瑕疵,則銀行可能牽扯入基礎交易的糾紛中,甚至造成銀行損失。

                             尤其應特別注意的是,大陸 (以下同)  對外貿易相關立法對境內企
                             業是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的特定貨物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

                             的批准,進出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範圍
                             等,都作了限制的規定;故台資銀行在辦理進出口貿易發生的應收

                             帳款融資業務時,應詳加瞭解相關應收帳款債權的合法性。

                             2. 應收帳款可轉讓性的風險

                                  一般而言,合同債權的可轉讓性取決於合同準據法的規定。以

                             大陸合同法為例,該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三類債權不得轉讓,第
                             一類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指基於特定身分關

                             係而產生的合同債權,如僱傭合同、信託合同項下的債權;第二類
                             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三類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

                             轉讓的債權」。因此,一般認為應收帳款的可轉讓性往往受制於兩
                             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準據法是否對合同債權的轉讓作了限制性的

                             規定,二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了限制債權讓與的約定。
                                  另未來應收帳款的債權可否轉讓?銀行承作應收帳款融資業務

                             時,借款人 (即賣方)  對於買方訂有長期供貨契約,但實際上對於
                             具體的購貨型號、數量及價格等相關交易契約具體內容並未敲定,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