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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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付款行應予付款;但如發票人支存帳戶內存款不足者,無論發票人
                        是否向法院提存因假處分裁定票面金額之擔保金,均應以「存款不

                        足」之理由退票;萬一法院假處分執行命令中,有「禁止債務人將
                        票據轉讓於他人」之記載時,付款行仍應踐行上開所述查證之流

                        程。
                            可是往往付款行之經辦及主管不知是否因工作太忙,忘了此項

                        假處分作業流程之規定,未經查證手續,不管提示人是誰,即逕在
                        票據正面蓋上「禁止甲公司 (就本題而言)  提示付款」以「經法院

                        假處分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退票,導致提示行即授信金融機構 A
                        銀行之授信人員恨得牙癢癢,徒呼奈何。因為在票據正面被加蓋

                        「禁止甲公司為付款提示」戳記後,A 銀行縱將該票據重行提示並

                        載明提示人為 A 銀行非法院假處分的對象,付款行亦不得付款
                        也。






                            銀行催收人員碰到這種情況,只有對發票人乙公司及背書人甲
                        公司 (授信戶)  一併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通常對已退票之客票,

                        在催收實務上僅會對發票人起訴,不會對背書人即授信戶起訴,因
                        為對背書人即授信戶直接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即可,不必再浪費時

                        間對其背書人之客票重複債權起訴;可是碰到客票遭付款行以「經

                        法院假處分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退票者,無論如何記得一定要對
                        發票人連同背書人一併起訴,並假扣押發票人提存於法院提存所之
                        擔保金。此項擔保金依目前法院實務上係按票面金額百分之百提

                        存,其目的在保障因被聲請假處分的相對人,因受假處分裁定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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