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40
3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付款行應予付款;但如發票人支存帳戶內存款不足者,無論發票人
是否向法院提存因假處分裁定票面金額之擔保金,均應以「存款不
足」之理由退票;萬一法院假處分執行命令中,有「禁止債務人將
票據轉讓於他人」之記載時,付款行仍應踐行上開所述查證之流
程。
可是往往付款行之經辦及主管不知是否因工作太忙,忘了此項
假處分作業流程之規定,未經查證手續,不管提示人是誰,即逕在
票據正面蓋上「禁止甲公司 (就本題而言) 提示付款」以「經法院
假處分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退票,導致提示行即授信金融機構 A
銀行之授信人員恨得牙癢癢,徒呼奈何。因為在票據正面被加蓋
「禁止甲公司為付款提示」戳記後,A 銀行縱將該票據重行提示並
載明提示人為 A 銀行非法院假處分的對象,付款行亦不得付款
也。
銀行催收人員碰到這種情況,只有對發票人乙公司及背書人甲
公司 (授信戶) 一併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通常對已退票之客票,
在催收實務上僅會對發票人起訴,不會對背書人即授信戶起訴,因
為對背書人即授信戶直接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即可,不必再浪費時
間對其背書人之客票重複債權起訴;可是碰到客票遭付款行以「經
法院假處分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退票者,無論如何記得一定要對
發票人連同背書人一併起訴,並假扣押發票人提存於法院提存所之
擔保金。此項擔保金依目前法院實務上係按票面金額百分之百提
存,其目的在保障因被聲請假處分的相對人,因受假處分裁定之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