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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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2.  但是起訴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有中斷時效之效力,而本
                          票裁定確定無中斷時效之效力,從而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

                          三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
                          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

                          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因此,以勝訴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其所換發之債權憑證所載

                          之票據債權追索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自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之日
                          起重行起算應為五年。


                            綜上所述,用聲請本票裁定方式或直接起訴方式各有優缺點,

                        就看 A 銀行催收人員站在何種角度去思考。











                            A 銀行對甲公司核有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授信戶甲公司所

                        交付予 A 銀行之客票,經遵期提示後,其中有一張遭付款銀行 B
                        銀行以「經法院假處分禁止提示付款」之理由退票;嗣後甲公司已

                        倒閉人去樓空,A 銀行遂對該張支票發票人乙公司提起給付票款之
                        訴訟,發票人乙公司抗辯 A 銀行非票據權利人,僅為委任背書取

                        款之受任人,真正權利人應為背書人即授信戶甲公司,A 銀行無權

                        行使付款請求權,身為 A 銀行訴訟代理人的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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