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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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票據債權之追索  39








                                  身為授信金融機構之催收暨法務人員,若碰到上述客票發票人
                             所委請的律師咄咄逼人強而有力的抗辯,您如何因應反駁,茲一一

                             分述如下:

                             1. 何謂委任取款背書?何種情況下才會出現「委任取款背書」?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票)、一百四十四條 (支票)  準

                             用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準此規定委任取款背書,必須在票據上

                             記載之,方生委任取款背書之效力。至於應如何記載始足以認定,
                             票據法無明文規定,為免造成作業上之困擾,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銀行公會)決議通過訂定「支票存款戶
                             處理規範」,俾全體金融機構一體遵循。此一決議是否有法律上之

                             效力?此觀之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
                             者,依法理」,同法第二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為限」即可明白銀行公會為維護金融秩序所作成之決
                             議。在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原則下,自有產生法律上之效

                             力,如同最高法院之判例或決議在未被廢止、變更之前,自有拘束
                             下級法院之效力一樣,按「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十一條之規定

                             「受款人以委任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
                             委任○○○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

                             續,受任人持向銀行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

                             銀行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銀行得
                             予照付」,此項規定可說是非常嚴密慎重。實務上「委任取款背
                             書」之背書記載方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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