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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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票據債權之追索  41





                                  金融機構承作客票融資業務,絕非「委任取款背書人」之受任
                             人,有關「委任取款背書」前已論述,必須該等票據有記載「受款

                             人」,且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方有作「委任取款背書」
                             手續之必要。但金融機構承作之客票原則上都要求未記載「禁止背

                             書轉讓」的票據;如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亦會被要求取消。但
                             為什麼還會被辯護律師故意咬文嚼字誤導承審法官認為承作的金融

                             機構是「委任取款背書」之受任人呢?那是對金融機構承作客票融
                             資業務人員,對整套作業流程不夠充分瞭解所致。身為金融機構催

                             收暨法務人員的您,如果能將客票融資業務整套的作業流程及其所
                             牽涉的票據法、民法等瞭解透徹,便能在撰寫準備書狀及在法庭上

                             滔滔不絕據理力爭,讓承審法官真正瞭解金融機構所承作的客票融

                             資及其代表的法律關係。如此方不致於讓對造律師牽著鼻子,誤導
                             承審法官作出錯誤的判決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權益。茲將金融機構客
                             票融資的重要作業流程及其所表達的法律關係,茲分別說明如下:

                                (1)  授信戶承作客票融資時,應填寫金融機構所印製的「客票明

                                    細表」一式二份,將所擬提供之客票逐張填寫發票日 (本票
                                    則寫到期日)、金額、付款行、發票人 (公司行號或姓名),

                                    票面金額達新台幣壹拾萬元 (金融機構大致上內規所規定的
                                    金額) 以上 (含) 另須檢附交易發票交易憑證,證明提供的客

                                    票皆屬實際交易所產生的票據,上開「客票明細表」上皆會
                                    記載相同或類似的文字即「以上 (下)  票據係本人 (公司)  所

                                    有,背書轉讓給   貴行 (社),作為本人 (公司)  向   貴行借款
                                    之擔保 (還款來源),所列票據兌現時,請存入  貴行 (社) 所

                                    設立之活期存款備償專戶,該專戶非經  貴行 (社) 同意,不
                                    得提領,並授權   貴行 (社)  逕行轉帳,抵償本人 (公司)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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