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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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票背 本支(本)票票款委任○○○取款
委任人:○○○(即票據上所載之受款人)(簽章)
受任人:○○○(簽章)
擔保入受任人帳戶無誤 (提示金融機構有權簽章人員簽章) 提
示金融機構 (以下稱提示行) 還要確認委任人即受款人之身分及有
委託受任人取款之目的後,在票背上蓋「擔保入受任人帳戶無誤」
字樣戳記並簽章以示負責,否則提示行要負法律上之責任,因為上
開字樣戳記上有「擔保」兩字責任不可謂不重大,絕非僅在票背上
蓋個「改委」、「代收」即認定「委任取款背書」這麼輕率可比
擬。所以,一般在實務上金融機構非常不願意或極少願意替受款人
作「委任取款背書」之擔保。
2. 「委任取款背書」在何種情況下才會出現「委任取款背書」?
這張票據上必須記載受款人並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方
有可能發生需要作「委任取款背書」之手續;否則如果票據上並未
記載「受款人」或「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執票人如需要委託他人
領取票款,只須交付或背書後交付其所信任之人即可,何須委託提
示行作「委任取款背書」如此麻煩 (常遭金融機構拒絕) 的手續;
而金融機構所承作的客票融資業務,所收的客票原則上都要求未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如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亦會被要
求取銷。
3. 那麼金融機構承作客票融資業務,到底金融機構係立於何種身
分?委任取款背書之受任人?質權設定之質權人?受讓票據之
票據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