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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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票據債權之追索  31













                                  A 銀行催收人員問對客票已退票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抑或是
                             直接起訴,何者較優?其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













                             聲請本票裁定方式


                             1.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A 銀行催收人員如依此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票據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

                                款地之法院管轄」,應向本票上所記載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之
                                法院遞狀聲請;如係授信用之本票 (俗稱大本票)  並未記載付款

                                地,則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
                                地為付款地」、第四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等之規定,應向發票人 (即借款
                                人)  之營業所 (公司戶)  或住居所 (個人戶)  所在地之法院遞狀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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