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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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票據債權之追索 31
A 銀行催收人員問對客票已退票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抑或是
直接起訴,何者較優?其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
聲請本票裁定方式
1.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A 銀行催收人員如依此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票據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
款地之法院管轄」,應向本票上所記載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之
法院遞狀聲請;如係授信用之本票 (俗稱大本票) 並未記載付款
地,則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
地為付款地」、第四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等之規定,應向發票人 (即借款
人) 之營業所 (公司戶) 或住居所 (個人戶) 所在地之法院遞狀聲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