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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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目前金融界在承作純信用之消費性貸款原則上都會要徵一至二
位連帶保證人,在授信實務操作上,均把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在授
信大本票上通通列為發票人及共同發票人;其目的在方便日後行使
票據追索權時,可根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本
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行使票據追
索權。
一般金融機構所用的授信本票 (俗稱大本票),上面有均載本
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字樣,授信或催收人員常問到一旦行使票據
追索權時,是否須經過提示程序不獲付款後方得行使?如果要提
示,要如何提示?問得好,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
九十五條之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
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
者,應負舉證之責」,準此規定,行使票據追索權之前提要件須經
過提示程序不獲付款後方得行使,問題是如何提示?拿此本票到支
存 櫃 台向經 辦 提示請 求 給付票 款 ?此授 信 用之本 票 ( 俗 稱大本
票),非金融機構擔當付款之本票 (俗稱小本票),即發給一般支存
戶使用之本票,故無從向支存櫃台經辦為付款之提示,正確之提示
方式有二:
1. 對話之意思表示:如果發票人及共同發票人均健在且未人去樓
空,還可以用電話聯絡到本人時,即可用電話告知此等人本行
要行使票據追索權之意思表示,並作成電話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