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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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不
                        得主張抵銷。」

                            民法第三百四十條「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
                        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

                        債權為抵銷。」
                            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

                        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自己之債務為抵銷。」
                            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五項「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

                        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
                        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之規定。筆者以為此一

                        條文之規定應屬「法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性質,其意旨在保障
                        止付人將來取得除權判決時可順利領取這筆「止付保留款」,如 A

                        銀行要主張抵銷,依該條之規定須止付人乙之同意方得抵銷,您想
                        某乙會同意嗎?想也知道不可能同意,故 A 銀行之抵銷係不合法

                        的。

                            但在催收策略上,絕對先抵銷再說,這一招叫做「明知山有
                        虎,偏向虎山行」。使用這一招,A 銀行 B 分行必須迅速對債務

                        人甲取得執行名義,且所取得執行名義之時間一定要早於止付人乙
                        對 A 銀行 B 分行提起抵銷不合法訴訟判決確定之前,否則功虧一

                        簣,故 A 銀行 B 分行之催收人員必須熟練使用催收技巧。簡單地
                        說,您告人家的部分,動作當迅速確實,以最快速度取得執行名

                        義;人家告您的部分,使用「拖」字訣,想盡辦法拖延他,因為人
                        家告您的部分,您必遭敗訴判決。一但遭敗訴判決確定,A 銀行 B

                        分行勢必要將所抵銷之款項再轉入「止付保留款」,等待乙取得除
                        權判決後來領取,所以 A 銀行 B 分行必須在判決敗訴確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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