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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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某甲在 A 銀行 B 分行有短期放款餘額 100 萬元,借款期限自
民國 (以下同) 99 年 4 月 1 日至 100 年 4 月 1 日止,某甲同時在 A
銀行 B 分行開設有支票存款帳戶。因與某乙有生意上往來,為給
付貨款開具一張票載發票日為 100 年 3 月 20 日金額 100 萬元之支
票乙紙交付給某乙,而某乙不慎遺失,某乙遂於票載發票日當天向
付款行即 A 銀行 B 分行辦理掛失止付。A 銀行 B 分行亦在同日從
某甲支票存款帳戶轉入「其他應付款-止付保留款」100 萬元,某
乙並於同日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現某甲借款屆期無法清償,
經查某甲無任何財產或所得。試問 A 銀行 B 分行可否就該止付保
留款主張抵銷,以清償某甲之借款?
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抵銷須符合下列四要件,方得
予抵銷:1. 二人互負債務。2. 給付種類相同。3. 均屆清償期。4.
法律上或當事人間無特約不得抵銷之限制。
本題首先須確定「止付保留款」之所有權是誰?如果所有權屬
於止付人某乙所有,那麼某乙並非 A 銀行 B 分行之債務人,則不
符合抵銷的第一個法定要件「二人互負債務」,故 A 銀行 B 分行
無法主張抵銷,所以「止付保留款」之所有權必須屬於某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