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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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票據債權之追索  23





                             才符合抵銷的第一個法定要件。而「止付保留款」所有權是否真的
                             屬於某甲所有呢?其實非常容易明白,您只要回歸到支票未遺失執

                             票人臨櫃提示請求給付票款之模式即可暸解。就本題而言,某乙拿
                             著這張支票 (當然必須沒劃有平行線)  於票載發票日 100 年 3 月 20

                             日當天到付款行 A 銀行 B 分行提示請求付款,A 銀行 B 分行之櫃
                             員操作流程是收取該張支票,並同時或稍後從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

                             內領出 100 萬元交付給某乙;在這筆款項尚未交給某乙之前,該
                             款項當然仍屬於某甲所有,現某乙遺失那張支票,依法辦理掛失止

                             付及公示催告後,某乙便拿到法院所核發的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
                             決,就是將原來所遺失的票據宣告無效,用這張除權判決代替原來

                             的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在金融機構存款實務上,存款經辦之操作流

                             程是收取該張除權判決,並同時或稍後將「止付保留款」的款項領
                             出交付給某乙。在這筆款項尚未交付給止付人某乙前,該筆款項所
                             有權當然仍屬於某甲所有,故符合抵銷的第一個法定要件「二人互

                             負債務」。






                                  既然「止付保留款」所有權屬於某甲所有,是否意味著 A 銀
                             行 B 分行即可主張抵銷?不盡然!因為還要注意抵銷的第四個法

                             定要件「法律上或當事人間有無特約不得抵銷之限制」,一般當事

                             人間鮮少訂有特約約定不得抵銷之限制條款,那麼在法律上是否有
                             不得抵銷之規定?有的!
                                  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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